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

厂址: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青同路

电话:028-85188757 85187790

24小时服务热线:13980509008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行业动态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
发布时间:2015-01-29    来源:本站   浏览:

     2015年1月26日,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行业广泛关注。“通知”要求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通知”还特别指出,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为帮助广大涂料企业更好地理解“通知”内容,针对“通知”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

     1、征收对象

     凡涉及涂料生产、委托加工(涂料生产性行为)和进口环节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均为涂料消费税征收对象。

     2、征收时间

     由税务局从2015年2月1日起开始征收,涂料相关单位在申报2月份税收的时候开始申报。

     3、免税条件

     对施工状态下涂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进行测定,若施工状态时涂料产品的VOC含量低于420g/L(含),可以免征涂料消费税。具备免税条件的单位申报时必须出具权威的检测证明。财政部与税务局相关人员建议相关企业应选择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产品VOC含量检测,测试标准、检测机构名单或资质要求可参见即将公布的实施细则。